实施主体: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实行属地管理。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两级审批分工,并对外公布。
审批对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单位下岗失业人员: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十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核发证件的省(区、市)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条件: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下岗失业人员。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应交材料: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1.《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审批表》1份;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无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供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单位)出具的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 3.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或其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5.户籍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单位)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6.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 (二)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1.《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审批表》1份;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退回,无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供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单位)出具的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 3. 《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退回); 4.破产安置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退回); 5.户籍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单位) 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6.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1.《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审批表》1份;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无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供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单位)出具的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 3.进出中心协议或单位通知下岗文件等下岗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单位出具的未上岗和未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 1.《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审批表》1份;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无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供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享受低保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5.户籍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6.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