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一)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中央和外地驻桂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其行政许可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批依据: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由设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审批条件: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经过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讨论提出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组织讨论同意并提出意见。
应交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1份(附件1); (二)说明书(说明申请理由、工作方式和休息休假安排以及企业性质、职工人数、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等基本情况)1份(附件2); (三)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驻桂机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验原件)1份;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1份;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得到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并提交其意见。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