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中《广西就业专项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第七条:“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所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数量、劳动报酬等相关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第九条:“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人社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核发实行属地管理。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两级审批分工,并对外公布。
审批对象: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
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十一)“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中《广西就业专项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第七条:“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所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数量、劳动报酬等相关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第九条:“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人社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社[2006]55号)第九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是指对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由当地财政给予企业 (单位) 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补贴标准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具体条件如下: (一)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应交材料: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二)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出示原件);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出示原件); (五)上月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 (六)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