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用品准印证核发——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用品准印证核发
审批对象:
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内部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审批依据:
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并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三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审批条件:
根据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局令第2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内部资料不得刊登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应交材料:
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填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申请印制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书稿、样带、样盘等; (3)自治区宗教局批准文件。 宗教用品: (1)填写《宗教用品印制申请登记表》; (2)申请印制的宗教用品样品。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