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简体中文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场景服务 > 我要就业 > 技能培训 > 内容展示

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发布时间:2018-04-11 17:25:00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B1620100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实施主体: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中《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六条“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和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申请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的的权限和主体分为: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二)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县级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审批对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中《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 (一)就业技能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二)创业培训:四类人员,以及毕业年度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 (三)在岗培训: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具有广西户籍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毕业生,以及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广西籍毕业生。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3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人社厅

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十三条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十七)“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制订。”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中《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在岗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1. 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4)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5)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6)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7)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培训补贴对象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可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垫支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除按第1项规定提交的材料外(无需附培训时的交费收据或发票),还应提交: (1)垫支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 (2)培训补贴对象个人向培训机构提出的代垫培训费用申请书。 (3)培训补贴对象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4)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5)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和就业技能培训课时要求,分类进行补贴。分类补贴标准为: A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500元。 B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200元。 C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900元。 部分职业(工种)及其培训课时分类见附表。未列入附表的其它职业(工种),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课时和成本参照本办法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的A类补贴标准。 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创业培训(SIYB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应在培训合格后1年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培训合格后1年内实现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创业证明材料。 (6)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7)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培训补贴对象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可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垫支并代为申请的,除按第1项规定提交的材料外(无需附培训时的交费收据或发票),还应提交: (1)垫支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 (2)培训补贴对象个人向培训机构提出的代垫培训费用申请书。 (3)培训补贴对象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4)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5)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300元。 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加创业培训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三)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 、“发展企业培训”(E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向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材料。录用登记失业人员的,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等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在岗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 培训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1387号)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生活补贴。 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以培训学校为单位,由培训学校收集申请材料后送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向财政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按人社部门审定的补贴金额拨付补贴资金,并委托培训学校将生活费补贴发放给学员本人。学校必须按月将生活费补贴发放情况在校园内公布,并抄送当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

应交材料:

个人申请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4)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5)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6)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7)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培训机构申请 除按个人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外(无需附培训时的交费收据或发票),还应提交: (1)垫支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 (2)培训补贴对象个人向培训机构提出的代垫培训费用申请书。 (3)培训补贴对象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4)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5)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培训合格后1年内实现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创业证明材料。 在岗培训 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等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劳动预备制培训 1.培训补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1387号)规定执行。 (二)生活补贴: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是否收费:

办理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分厅大化县人社局

办理窗口:

就业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0778-5822194

投诉电话:

0778-5826160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最后一页


2017 © 版权所有 www.sb488.com www.sb488.com信息中心(0778-5818531) 管理维护
地址:大化县新化路 邮编:530800 技术支持:大化通途电脑公司
备案/许可证编号:桂ICP备14001878号  网站标识码:4512290003
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报警电话0778-5818081

桂公网安备 45122902000008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