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方式:
材料预审时限:
审批依据:
(一)《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规定,对我区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规范如下:在城市,婚姻登记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对外称“××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农村,按照“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原则,在县级民政部门集中登记,对外称“××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于少数经济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围较大的县(市),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在中心乡(镇)设点办理婚姻登记。县(市)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对外称“××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原则上每个县设立的婚姻登记处不超过4个。……”
申请条件:
(一)双方自愿结婚,而且均为内地居民;
(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为大化瑶族自治县;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属于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应交材料:
(一)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三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红底);
(二)当事人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还需提供集体户口卡和有户口地址的户口簿首页复印件。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以上所需证件材料均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A4),复印样式以档案保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公示在婚姻登记处)为准。
注:
1、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薄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薄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审批收费:
《结婚证》、工本费每对9元。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21条;[1992]价费字249号;桂价费字[1993]061号;桂财综[2004]35号;桂价费[2005]340号。
投诉电话:
0778-5826178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