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旅游局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旅游业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协调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县旅游业发展和改革的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推动旅游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投融资机制创新,促进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开发培育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参与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分期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协调实施。
(三)负责制订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全县重大旅游宣传促销活动。负责旅游对外交流,推动区域旅游合作。分析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信息并提出对策。负责风景名胜区宣传和促进风景名胜区发展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普查风景名胜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优化全县旅游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指导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县建设,指导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旅游扶贫工作。
(五)负责对全县旅游企事业单位实行行业指导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和星级申报工作;组织实施A级旅游景区评定和A级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准和申报工作。
(六)指导全县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工作。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资金计划。监测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审核报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审查监督旅游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
(七)负责推进全县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工作。
(八)负责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负责全县入境、出境和国内旅游业务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国家、自治区标准。指导旅游投诉处理工作。
(九)负责县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县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县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旅游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