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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滥挖矿产资源和加工运输非法矿产品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1-04 16:58:00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滥挖矿产资源和
加工运输非法矿产品行为的通告
大政通〔2017〕16号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滥挖、加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矿产资源采挖,严禁加工、运输非法开采的矿产品。
  二、坚决取缔非法开采、加工矿点,凡未经批准非法采矿、加工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或撤离非法开采、加工的机械设备、固定建(构)筑物。对本通告发布后出现的非法开采、加工非法矿产品行为,一经查实,依法没收非法开采、加工的非法矿产品,并对非法盗采嫌疑人,从重从快处罚;对逾期未自行拆除完毕的非法矿产品开采点和加工点,将依法从严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负;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对非法开采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储存、买卖、运输非法开采和加工的矿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通告下发后,凡运输矿产品的车辆,必须持有合法的矿产品证明,否则一律查扣。
  四、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矿区、林地、耕地等生态环境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多次非法开采滥挖加工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非法开采提供电力、机械设备、民爆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六、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七、对非法开采严重矿区,公安机关组织力量重点排查,依法从严、从重、从速打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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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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