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普通护照办理
受理对象:
中国公民
申请条件:
(一)普通护照首次申请
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均可以根据需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二)普通护照过期失效重新申请
普通护照过期失效的,可以重新申请。
(三)普通护照换发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普通护照补发
普通护照因损毁、遗失或者被盗的,可以申请补发。
(五)普通护照变更加注
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可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
受理机关
1、公民申请普通护照,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广西户籍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流动、暂住或居住,可就近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因普通护照过期失效重新申请,或者申请换发、补发,向暂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一)首次、过期失效申请普通护照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一份;
2、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
3、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在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及复印件;
注:户口簿复印件须提交户口簿首页、本人信息资料页及变更资料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身份证正、反面。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办理护照的意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向所属单位查询),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护照的函,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6、现役军人应当向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护照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
7、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因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及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普通护照换发
申请人申请普通护照换发,除了提交以上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所需提交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及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普通护照补发
申请人申请普通护照补发,提交以上首次申请护照所需提交的材料。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还须提交损毁的证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应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还须同时提交损毁的证件。
普通护照变更加注
申请人申请普通护照加注,应当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与加注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加注,应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在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有效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急事急办条件
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可以申请加急办理,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证件种类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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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 |
首次申请 |
200元/本 |
计价格[2000]2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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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件失效重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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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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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被盗、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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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补发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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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注 |
20元/项 |
[1993]价费字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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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分厅(地址:大化镇建丰路96号)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县政务办)、0778-5826160(县效能监察室)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