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具体为: (一)本局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核准直冠“广西”以及“广西”与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核准“广西”与县级行政区划连用的名称;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审批对象:
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登记申请。
审批依据:
根据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审批条件:
(一)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应交材料:
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 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