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当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批准
实施主体:
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规定,地级市、县(县级市)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批准。
审批对象:
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规定,广西区域内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
审批依据:
2006年12月26日建设部令156号发布, 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审批条件:
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发生了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 (二)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
应交材料:
(一)城市供水企业因水质不达标停止供水申请书; (二)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的检测报告; (三)申请停止供水报告(含停止供水原因、停止供水影响程度、停止供水时间、停水期间应急保障供应措施、恢复正常供水的措施、恢复正常供水时间等内容); (四)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用户的工作方案。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