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A1590000
是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35号)规定,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自治区审批权限已下放南宁市财政局。
(一)实施对象:申请设立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二)实施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管辖范围内。
承诺件
20工作日
10工作日
3工作日
自治区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无数量限制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原件(一式1份);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还必须提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式1份);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六)代理机构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原件1份);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否
不收费
大化县政务中心
一楼财政局窗口
0778-5822586
0778-5827976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