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申请。
审批对象:
(一)实施对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第七条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关于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审批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应交材料: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