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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设立

  发布时间:2018-04-11 17:06:00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一般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设立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A3820101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实施主体: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申请。

审批对象:

(一)实施对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3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文化厅

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第七条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关于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应交材料: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是否收费:

办理地址:

大化县政务中心

办理窗口:

二楼文体局窗口

咨询电话:

0778-5821863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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