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审批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审批依据: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审批的条件: (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二)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完备; (三)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以及其它具体要求。
应交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申请材料是: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有关证明;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关材料。 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应提交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