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审批对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审批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审批条件:
1、提供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提供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提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提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提供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提供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应交材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办理地址: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县政务办)、0778-5826160(县效能监察室)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