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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发布时间:2018-04-11 11:19:00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B2220000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审批对象: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3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住建厅

审批依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应交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书面租赁合同(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文件下载:

 
 

是否收费:

审批收费:

收费标准: 住 房:100元/套 非住房:房屋面积200㎡以内 100元 房屋面积大于200—1000㎡ 200元 房屋面积大于1000—10000㎡ 500元 房屋面积大于10000㎡以上 800元。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1号)

办理地址:

大化县政务中心

办理窗口:

一楼住建局窗口

咨询电话:

0778-5822589

投诉电话:

07778-5827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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