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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登记

  发布时间:2018-04-11 10:52:00  来源:  浏览次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名称:房屋初始及房屋买卖、赠与、离婚析产、合并分割、法院判决、作价入股、公司分立、继承、变更、换(更)证、遗失补证、租赁备案、增加共有人(夫妻)登记)、房屋抵押权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地级市、县(县级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房屋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条件
1、权属无争议的房地产;
2、非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4、未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不属于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广西区域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
(2)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3)、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7)、房屋评估报告
8)、必要资料:
(1)土地证复印件(核原件);
(2)抵押人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3)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公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4)抵押人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监护人应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
(5)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七、办结时限
在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如办理过程需补资料则从补齐之日算起;需公告的,公告时间另计)第1至5项登记30个工作日,第6项见报后三个月,第7至10项登记30个工作日,第12项登记10个工作日,第13至1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让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8]144号)、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2]130号)
2、收费标准:
(1)房屋登记收费(所有权、抵押权、变更、转移、其他):住房80元/件、其他房屋550元/件。
(2)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房转让2.5元/㎡、存量房转让5元/㎡、非住房转让5元/㎡。
(注:1、注销登记不收费;2、申请更正登记,如错误是房屋登记机构造成的,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14552
投诉电话:0778-58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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