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规定,自治区司法厅于2008年1月8日下文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审批权下放给各设区市司法局负责实施。(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审批对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从事律师、公证、法律顾问、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审批依据: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75项。
审批条件:
根据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令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3、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4、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5、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员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应交材料: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明已核对无误,盖上公章); 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鉴定意见;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6、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7、近期小二寸免冠着正装彩色照片1张。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