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实施。
审批对象:
广西区内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纳税人。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审批条件:
注销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应交材料:
1.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备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