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一)设区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审批,负责办理退役士官易地安置初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初审,负责办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 (二)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办理退役士官易地安置审批。
审批对象:
当年度退出现役、由我区负责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原因,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审批条件: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
应交材料:
(一)易地安置申请书 (二)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表 (三)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材料 (四)部队师(旅)级单位证明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