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4]12号)实施。 (一)从事烟花爆竹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以及市辖城区(开发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核发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 (二)县(市)辖区内除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以外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由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决定,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
审批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审批依据: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轻纺行业轻工工程资质。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职工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十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 (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应交材料: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 (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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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