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实施主体: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4]12号)实施。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跨各设区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1.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2.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3.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4.跨县(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三)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自治区、设区市负责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审批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审批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5号)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应交材料: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