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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政务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08 16:17:00  来源:  浏览次数:
  单位名称(盖章):大化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办公地址: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北新民路
  邮政编码:530800
  门户网站:www.gxdhdpf.org.cn
  联系电话:0778-5817679
  传    真:0778-5817679
  电子邮箱:dhx_cl@126.com
  一、内设机构
  办  公  室……0778-5817679
  财  务  室……0778-5817679
  康  复  站……0778-5827665
  就  业  所……0778-5826311
  用品用具站…....0778-5827665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项目一
  1.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
  2.实施主体:大化县残联
  3.审批对象:凡户籍在大化县范围内,符合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等残疾人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5.审批条件:户籍在大化县范围内,符合办证条件的残疾人。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残疾人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具有18位数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1份。
   4、3张2寸近期同底免冠彩照
  9.审批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二
  1.项目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2.实施主体:大化县残联
  3.审批对象:在大化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自治区及河池市所属单位,大化县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4.审批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2010年12月2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5.审批条件:大化县行政区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都要按规定接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上一年度《大化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4、缴纳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手册复印件1份。
   5、上一年度在职干部职工工资册。
  9.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项目三
  1.项目名称: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
  2.实施主体:大化县残联
  3.审批对象:大化县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为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的用人单位。
  4.审批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
  5.审批条件:
  (1)、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员;
  (2)、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4)、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5)、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6)、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7)、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大化县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为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的用人单位。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3)、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
  (4)、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5)、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1份;
  (6)、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7)、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8)、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1份;
  (9)、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复印件1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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