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政务服务中心
(大化公路管理局窗口)(县局)
政务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审批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公路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要求。
五、申请材料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1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1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建设项目批文(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2.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
3.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4.安全保障措施;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7.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审查→服务窗口受理→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依据:《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
九、咨询电话
0778—5812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