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大病医疗救助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7 10:20:37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2017年大病医疗救助活动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完善帮扶工作长效机制,积极协助党委政府解决特困职工家庭生活困难问题,努力为广大职工特别是患大病的职工家庭排忧解难,确保因身患大病(重病、绝症)治疗造成经济困难的职工家庭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工会开展2017年大病(重病、绝症)医疗救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本县已组建工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因患大病(重病、绝症)治疗花费大,一年度内医疗费自付部分在5000元(含)以上,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并按照《河池市困难职工建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河工办发〔2017〕22号)文件要求已进行精准建档、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
二、救助标准
列入本次救助范围人员,拟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困难情况及因病产生费用支出情况,给予3000-10000元不等的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三、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从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帮扶经费及本市、县(区)工会帮扶经费中支出。
四、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本次帮扶的救助对象,需向所在基层工会申请,经基层工会审核同意并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于2017年10月13日前向市、县(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申请书》(附件1);
2、基层工会的公示材料(公示及公示无异议证明)(附件2、附件3);
3、基层工会提供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4、基层工会填报《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审批表》(附件4);
5、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证明、近12个月内的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或在民间医治花费证明(由申报单位或社区提供);
6、《困难职工医疗救助资金发放表》(电子版)(附件5)。
(二)市、县(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派专人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属市、县(区)总工会审定。
(三)市、县(区)总工会须按照《困难职工医疗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5)将救助资金直接汇入受助职工的个人银行账户。
五、咨询方式
联系人:职工服务中心,电话:5815825,邮箱: a5812145@126.com。
附件:1、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申请书(式样)
2、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公示(样式)
3、公示无异议证明(样式)
4、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审批表(样式)
5、困难职工2017年医疗救助资金发放表(样式)
大化县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网络传输)
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7/0927/20170927102749677.doc
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7/0927/2017092710274925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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