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简体中文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外出活动管理工作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7 17:40:06  来源:桂纪发[2014]12号 (2014.6.16)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外事办,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纪检组(纪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组,各高等学校纪委,自治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组,自治区各纪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坚决反对“四风”,规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在国内公务外出活动,推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向纵深发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严明公务外出活动管理工作纪律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计划控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严格报批程序,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停留天数。严禁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严禁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如有特殊情况安排计划外出国(境)的,应在计划总量中调剂,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总量。
    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公务外出活动内部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际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二、严格外出纪律
因公出国(境)团组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国(境)外逗留时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在境外访问、招商活动中搞大型宴会;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脱离组织或违反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不得安排与出访任务和国(境)外培训无关的考察、娱乐活动。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严禁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严禁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国内公务外出活动要严格遵守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三、严格经费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外事部门一律不予批准,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出具审核意见,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不得核销超过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没有开支标准的开支,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驻外机构、企事业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国内公务外出活动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由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在非税收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四、严格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加强对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和外出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上级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学习成果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开、共享,并接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外事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公开通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通知要求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自治区纪委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审计厅       自治区外事办
                      2014年5月22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办公厅    2014年6月1 6日印发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大化瑶族自治县外事办公室 2016年部门决算


2017 © 版权所有 www.sb488.com www.sb488.com信息中心(0778-5818531) 管理维护
地址:大化县新化路 邮编:530800 技术支持:大化通途电脑公司
备案/许可证编号:桂ICP备14001878号  网站标识码:4512290003
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报警电话0778-5818081

桂公网安备 45122902000008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