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残疾人事业和财政、审计、侨务、民政、环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防、司法行政、计划生育及城市建设管理与监察工作。
3、保护国家和人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障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出租屋管理。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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