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6 11:28:23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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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大化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我县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县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我县环境状况,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内容
本次普查对象是我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经费保障
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县财政予以保障。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将所需经费及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普查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自治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协调和指导的作用,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加强协同合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要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我县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三)明确普查义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及有关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7/1025/201710251012376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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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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