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41号)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零售药店,可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其依照本实施细则,根据零售药店提供的资料,对其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由设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县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审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中的第81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由设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41号)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管理的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备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药品,持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三)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或2名以上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2名以上从业药师; (五)药店经营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六)在统筹地区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2年以上,无销售假劣药品行为及药事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零售药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一)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罚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处罚期未满的零售药店; (二)因违反国家、自治区药品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被药品监督和物价管理部门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零售药店。
应交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1份;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经营品种、价格、产地、商品名清单以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六)零售药店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的房产证明材料。自有场所应当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提供至少2年期的租赁协议文本。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