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发布时间:2015-06-08 11:03:00 来源: 浏览次数:
实施主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24号)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具体如下: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二)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三)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审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中的第80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五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则;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由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六)承诺并严格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 (二)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三)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四)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五)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应交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1份; (二)《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四)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及收费标准清单1份; (五)大型技术设备清单1份; (六)科主任及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名单1份; (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各1份。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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