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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指引

  发布时间:2015-06-12 16:07:38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指引  
  受理对象

  因私事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居民
  申请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六)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七)申请人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包括同时申请签注)的,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曾在本自治区申领过或者已经持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请人,符合现行规定代办情形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由有关组织或个人代为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广西户籍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流动、暂住或居住,可就近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二)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三)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四)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五)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受理。
  (六)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受理。
  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人符合制证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两寸彩色照片(48×33mm)一张;
  (三)交验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或护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五)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军人由其部队或者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六)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申请补发的,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七)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的,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八)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港澳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的,提交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的证明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6、逗留。(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如持证人希望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应当在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时签署(申请人不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签署)申请表内的《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换发、补发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或被盗、损毁、电子芯片失效、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个人关键身份信息变更、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背面打印的签注信息出现字迹模糊或消退等情况,其芯片记录签注仍有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应持证人要求为其免费重新打印原签注信息;芯片记录签注已失效的,应重新申请签注。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日。
  承诺办结时限: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0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
  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件种类 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元/本 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一次签注 20元/件 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二次签注 40元//件 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不超过一年)多次签注 100元/件 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多次签注 150元/件 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7号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多次签注 200元/件 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7号
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300元/件 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加注 20元/项 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办理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分厅(地址:大化镇建丰路96号)

办理窗口:

公安局窗口

咨询电话:

0778-5826093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县政务办)、0778-5826160(县效能监察室)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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