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地级市、县(县级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现售备案。
审批对象: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广西区域内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实施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审批依据:
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条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应交材料: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原件); (二)《商品房现售备案申报表》(收原件); (三)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竣工红线图(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收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合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商品房现售方案(收原件): 现售方案应当说明以下几方面内容:1、现售商品房的座落、栋号、面积、用途、均价;2、开工日期、竣工交付日期、销售方式;3、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是否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4、物业公司及物业管理用房落实情况;5、拆迁安置落实情况;6、现售商品房价目表及房号编排示意图(附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经审核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九)《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收原件及复印件); (十)《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表》(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十一)《白蚁预防合同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十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十三)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规划总平图(验原件收复印件);2、规划局、审图机构审批图(平面、立面、剖面图全套,验原件收复印件);3、施工图审查备案表或审查报告书。
办理地址: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