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根据2005年6月7日公安部部令第78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八、十条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审批对象:
根据《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八、十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日 承诺办结时限:3日工作日
审批依据:
2003年6月28日中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审批条件:
根据《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系中国公民; 2、居住在中国境内; 3、属于申领、换领、补领情形。
应交材料:
根据《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填写《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提交本人居民户口薄、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
审批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办理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分厅(地址:大化镇建丰路96号)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县政务办)、0778-5826160(县效能监察室)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