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免税审批
实施主体: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审批对象: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的个人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国务院令第452号)第十六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税制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对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经市、县税务局核实批准,可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照顾;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市、县税务局核实批准,在年度内给予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审批条件: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 2.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交材料:
1.《税务审批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请示,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填写《减免税申请表》; 3.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居民身份证;; 4.个人劳动所得明细表。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