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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5-12-22 17:01:45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住所变更登记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A4180202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公司的变更登记。

审批对象: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3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工商局

审批依据:

(一)根据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42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根据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42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九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应交材料: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五)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七) 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是否收费:

审批收费:

(一)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二) 收费标准:(1)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2) 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3)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50元。(4)领取证、照副本10元/份。(5)遗失补发证、照50元/份。
(三) 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四)免征收费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办理地址:

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二楼工商局窗口

咨询电话:

0778-5813040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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