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具体为: (一)本局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核准直冠“广西”以及“广西”与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核准“广西”与县级行政区划连用的名称;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审批对象:
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登记申请。
审批依据:
根据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审批条件:
(一)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应交材料: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1.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4.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办理地址: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