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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出让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5-06-05 16:21:22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出让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A2420200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属于城区管辖范围的镇、乡规划区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县级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审批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对象为建设单位或个人,范围为城市、镇规划区内(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2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3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住建厅

审批依据: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出让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的审批条件: 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应交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出让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的申请材料是: 1.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有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 4.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是否收费:

办理地址:

大化县政务中心

办理窗口:

一楼住建局窗口

咨询电话:

0778-5822589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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