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四条第一款,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审批对象: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广西区域内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的实施对象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审批依据:
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2号文发布,自2004年8月2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86项。
审批条件: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设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
应交材料: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书》;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房的持《房屋所有权证》、租房的持《租赁合同》;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同户籍(同居住)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办理地址: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